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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会纵容“少年恶魔”吗?

2024-08-02 来源:育乐教育网

电影《第二十条》的热议还在持续,“河北邯郸初一学生被3名同学霸凌杀害掩埋”的消息又让刑法“第十七条”成为了热点,同时也引发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广泛关注。本报将网友声音予以整理,特邀请几位法律专业人士进行解答。

——编者

近日,“3名初中生杀人埋尸案”引发全社会极大关注。3月17日,邯郸肥乡区联合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称,3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件发生后,肥乡区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破工作。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月18日,肥乡区警方接受媒体采访称,被害人尸检已结束,这个案子肯定要办成铁案,每一个细节都要仔细调查,仔细地取证。警方还表示,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掩埋尸体分两次在废弃大棚挖坑。

此事迅速引爆全网。记者梳理了网友们的声音后发现,大家“意难平”:不少网友强烈希望此次能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判决三个涉案未成年人死刑;网友们认为,未保法应该保护健康正常的孩子,而不应该保护这三个恶魔。部分网友呼吁修改法律,对未成年人承担刑责的年龄再降低至10岁以上12岁以下;也有网友指责学校对学生欺凌事件疏于管理,家长教育缺位,要求同样追究学校老师及家长的责任。总之,面对屡屡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公众呼吁有关部门出台强有力的治理举措。

未保法并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法

网友:未保法不应该保护这三个如此残忍的未成年恶魔!

李春生(十三届武汉市政协委员、湖北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未保法是国家制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和专门法,惠及全国未成年人。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学生欺凌事件构成治安案件的依法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对构成犯罪和本案这样的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恶劣的未成年人嫌疑人来说,应该会依照我国刑法给予刑罚处罚,而不是依照未保法处理。说未保法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法,是对法律的亵渎,既不是事实,也误导群众。

但需要指出的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如何科学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是世界公认的难题。大量研究表明,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简单地予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报应性的惩罚,甚至完全套用成年人的监禁措施,只会进一步阻断其正常融入社会的过程,会将他们推向社会的对立面,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网友:希望突破刑法现有规定,判决这三个孩子死刑!

彭新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网友的诉求很正常,本案确实冲击了社会的容忍底线,触及到了公众最敏感的神经,家长们会感同身受,会产生共情效应。但本案毕竟是个极端个例,案件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相信三个涉罪未成年人肯定会受到相应惩罚。具体怎么惩处,要经严谨而理性的司法过程去决策。

一般来说,法律是相对理性的产物,是为规制大多数人的行为。低龄特别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之所以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通常还是因为他们心智发育尚不健全、人格尚未定型、尚不具备完全辨识控制的能力,同时,往往与家庭教育、社会环境及社会治理等有关。对于未成年人这个群体,全社会还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的未成年人,促其改恶向善,这是教育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

单纯降低刑责年龄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网友:希望承担刑责的年龄再下降为10周岁以上12周岁以下。

李春生:单纯降低刑责年龄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从源头上落实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制度措施,除了立法、司法机关,更需要家庭、学校、社会都参与其中。

彭新林:下调年龄治标不治本。现在国际社会普遍把14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是有广泛共识的。现在孩子虽然身体成熟得早、发育加快,但是学习、实践和试错的成长期并没有缩短,心智成熟的年龄也没有明显提前。也就是说,硬件有了,但软件没跟上。

沈腾(北京市政协委员、民进中央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社会上还有一种声音,呼吁将学生欺凌入刑。从法律角度来看,未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而刑法惩罚严重犯罪。对于一般欺凌行为,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需要更多的教育和引导。不能一概而论地将所有学生欺凌事件都纳入刑法处罚的范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和处理。

网友:学生欺凌导致如此严重后果,学校老师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长都有责任,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

彭新林:刑事责任跟民事责任不一样。对于民事责任来说,因十几岁的未成年人大多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未成年人父母或者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就刑事责任而言,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责自负,即由犯罪者本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株及他人。

当然,学生欺凌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更多的是社会问题,需要多方通力协作。实施欺凌的未成年人犯罪是综合因素促成的,家庭、学校都有责任,但至少目前来看,还没有看到直接追究家长、学校老师刑事责任的先例,他们主要是承担民事责任,最多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当然,由于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都十分严重,根据民法典、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果有证据证明家长、学校未尽到监护、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至少,未来修法时可以考虑发生学生欺凌的恶性事件,如果家庭、学校未履行相关的职责和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考虑以不作为犯罪论处,追究相关老师及家长的刑事责任。

李春生:学生欺凌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样,是世界性难题。特斯拉首席执行官马斯克读书时就曾遭同学欺凌殴打,几十年后还做了鼻子矫正手术。我国对于学生欺凌,国家层面有未保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有一系列文件。如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2017年12月,教育部联合公安部等11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2021年2月,教育部制定了《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等。这些规定需要切实落实,在全社会形成反学生欺凌的良好氛围,最终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

专门矫治教育对未成年人有一定的惩罚性

网友:假如这三个孩子年龄不超过12岁,就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会对他们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三年后他们就可以回归社会,可大家的感情上难以接受。还有更好的办法吗?

彭新林:专门矫治教育对未成年人也有一定的惩罚性,有专门的场所,并实行闭环管理。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专门教育矫治结束后,会进行系列评估,合格后再转到普通学校。对这些涉罪未成年人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心理教育、劳动教育,甚至是职业教育。

在国外,基于保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的需要,对于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特定行为人,可以采取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的特殊处理措施即保安处分,保安处分并不属于刑罚。这一法治经验值得我们重视和参考,可以考虑在未来的立法中增补,从而为规制和改造这些矫治教育无效的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手段,只要该未成年人的恶习和人身危险性还没有消除,就可以继续采取保安处分措施。刑罚主要是针对已然之罪进行惩处,而保安处分则侧重对未然之罪的预防,未然就是还没有实施但有犯罪的可能性。保安处分也是未来可以考虑的方向。总体上说,我们现在仍然是刑罚一元化的犯罪法律后果框架,未来的刑法改革特别是在少年刑法中,完全可以考虑采取刑罚和保安处分二元制。当然,现在刑法中规定的职业禁止措施,人民法院对特定犯罪人做出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的决定,其目的和作用就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特殊预防,也具有保安处分制度的某些特征,未来可以考虑借鉴更多的好的做法。

国外还有些经验值得借鉴,比如,英美法系国家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有一个“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即未成年人的年龄虽然没有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他实施犯罪时是出于恶意,是能够辨别是非的,就可以推定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对我国完善刑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预防学生欺凌落地见效的“最后一公里”需要打通

网友:国家虽重视预防学生欺凌,但似乎效果不佳。

冯传江(黑龙江省政协委员、民盟哈尔滨市委员会常委):从这件事情可以看出,未保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贯彻和落实还需进一步加强,在落地见效方面,“最后一公里”还没有打通。同时,对学生欺凌现象应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建议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行为,要给予积极纠正和处罚;学校应高度重视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建立学生举报直通制度,同时建立双方家长的沟通机制;学校要坚决制止并严格处罚欺凌行为,并将对情形恶劣或屡教不改的欺凌施暴人的处罚结果,记入学生档案;学校应积极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聘任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的规定,由以上人员,负责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开展和防控校园欺凌工作。每年要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学生欺凌的防控工作,向学校和家长述职;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积极主导学生的法治教育工作,宣传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唤醒学生反欺凌的防卫意识,增大学生欺凌成本,以达到杜绝学生欺凌的目的。

沈腾:关于学生欺凌的相关法律和条例都有,但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显然存在信息不对称和理解的偏差。对于学生而言,尽管学校可能会定期开设法治教育课程,但由于课程内容的深度和广度有限,以及学生自身对法律问题的忽视,他们可能并不完全了解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意义。而对于老师和家长,虽然他们对孩子的教育问题非常关注,但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对学生欺凌问题的轻视,他们也无法全面了解这些规定的细节和重要性。因此,宣传和教育显得尤为重要,需要通过更多的渠道和方式进行宣传,以提高老师、家长和学生的认知。

另外,法治教育欠缺有效的宣传。尽管各个学校都会对未保法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出台的防止学生欺凌的规定进行宣传,但由于宣传方式单一、宣传内容枯燥等原因,导致效果不佳。此外,对于家长和学生来说,他们更关注孩子的学业成绩,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度相对较低,为此,需要采取更加多样化和有针对性的宣传方式,如通过生动的案例、互动性强的活动等,强化宣传效果。

学生欺凌事件虽然发生在学生之间,但却是一个深层次的学校文明生态和刺痛家庭、社会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和社会心理角度,我建议:首先,学校应当加强法治教育,让学生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和底线,可以尝试法治课程进校园,成为必修课。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其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欺凌行为。建立欺凌行为施暴者和正义制止者奖惩制度。同时,学校还应当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共同维护学生的权益和安全。此外,对于发生欺凌事件的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和处理,如进行心理辅导、实施惩戒等,以维护学校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学生欺凌事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只有通过加强法治教育、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管和执行等措施,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学生欺凌事件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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