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矛盾时,法院会根据以下两个原则进行处理。首先,直接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其次,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必须足以排除直接证据。如果间接证据无法排除直接证据,法院将倾向于采纳直接证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充分。直接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法庭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决定是否采信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八条:间接证据不能证明客观事实的,应当排除。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应当首先提供直接证据。如果直接证据无法提供,可以提供间接证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证据不一致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收集更多的证据,以补充自己的证据,进一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证据确实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考虑通过和解或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负担,当事人对所宣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的,由对方举证说明其所宣称的事实不真实。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就诉讼请求存在争议的事实,有举证的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请求进行审查,有必要补充证据的,可以要求补充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协商和解,可以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口头表示和解意思。5.《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程序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调解员应当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调解员可以根据收集的证据材料提出调解方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被告仅仅是反驳原告提出的观点,可以不举证。但是,如果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有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建议提供证据,以便得到法院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物业纠纷的举证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二、离婚诉讼提供离婚调查取证吗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诉讼是属于民事诉讼,原告要承担举证的责任,所以提起离婚诉讼时,原告要提供证据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三、目前违约责任由谁举证?违约责任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举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3种观点: 如何反驳被告的证据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可以采取反证和新的本证两种不同的方式对原告的主张或者证据进行反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即由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来承担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真伪性的责任。当原告的证据不实或者证明力不够时,被告可以举证来反驳原告的陈述的事实或者支持自己的事实主张。同时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也对自己的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所以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或有效的证据为依据,使自己对原告的事实主张的否认、反驳或者反诉成立。如何在法庭上反驳被告的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可以采取反证和新的本证两种不同的方式对原告的主张或者证据进行反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即由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来承担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真伪性的责任。当原告的证据不实或者证明力不够时,被告可以举证来反驳原告的陈述的事实或者支持自己的事实主张。同时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也对自己的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所以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或有效的证据为依据,使自己对原告的事实主张的否认、反驳或者反诉成立。行政诉讼被告被告如何确定?(一)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法院起诉被告的确定。(1)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的确定。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2)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二)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确定。当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作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时,它们是共同被告。(三)行政授权关系中被告的确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四)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告的确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五)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告的确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如何追加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原告起诉中漏列的被告,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不得追加为被告。但因未追加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该案件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条的规定与《意见》第17条的规定仅仅是文字表述不同,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区别。责令被告人退赔如何执行刑事判决书中责令被告人退赔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而被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有关“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规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执行刑事退赔判决,应当适用有关民事执行的通常规定,但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依此类案件性质确属特殊情形的除外。如果刑事判决已经明确认定本案赃款赃物已被第三人占有或者已在第三人名下,且明确判令追缴该特定款物以返还被害人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对该特定款物进行执行。需要第三人配合或者有关机关协助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刑事判决已经明确认定和判令的情形告知第三人或者有关机关。第三人对执行不服而提出异议,认为刑事判决错误的,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与刑事判决无关的,执行法院应当视其异议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如果刑事判决未明确认定赃款赃物去向,执行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刑事判决主文的内容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未经依法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执行法院不得作为认定某项财产即为本案特定赃款赃物的依据。如果其他人员涉嫌与被告人共同犯罪,但因未到案等情形而尚未受到刑事判决,被害人请求对该犯罪嫌疑人追加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其在取得对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决后再行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证据被补充或修改后,律师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的补充或修改情况,选择适当的异议方法和理由。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质证、辩解或者驳回,也可以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取得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证明力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质证或者辩论。总之,当证据被补充或修改后,律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的补充或修改情况,提出合理的异议申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作为法律代理人,其证据补充和修改的失误可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失误的处理方式。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当代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有补充、改正或者撤回证据的权利。但是,为了证据的真实性和保密性,人民法院可以限制或者禁止补充、改正或者撤回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就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质证、辩论和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和判断。综上所述,当律师在证据补充和修改中出现失误时,当事人可以考虑向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提出投诉或者向司法机关提起违法行为的诉讼。同时,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自己的证据权利,积极申请补充、改正或者撤回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庭审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如果认为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不充分,可以向法官提出异议。法官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等因素作出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质证和辩论,并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对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等因素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系专家观点意见,不能作为认定客观事实的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3种观点: 针对对方提出的每一条支持其论点的证据,从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这三个方面提出质疑的意见。书写时应当逐条质证,否则法庭视为不予质证。对证据合法性的质证1.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2.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3.是否存在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对证据真实性的质证1.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2.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原物是否一致;3.提供证据的主体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4.是否存在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情形。税务机关应当发表结论性意见,明确是否认可其余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经法庭许可,税务机关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真实性:以借条举例。如果对方提交的这份借条确实是你本人自愿签字的,那么对真实性就予以认可。以转账记录为例,银行转账流水的账户确实是你的,你也确实转账了,那么就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如果对方提交的证据有涂抹,不符合证据规则,那么可以说无法确认。如果证据是对方自行制作的,那么可以不认可。拓展资料:一般来说,银行转账凭证是去银行柜台打印银行卡流水,并且有银行盖章的,对合法性予以认可。法院的判决,合法性也是认可的。对于自行制作的证据,合法性不予认可。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三十七条 在质证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余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一)对证据关联性的质证证据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事实上的关系。(二)对证据合法性的质证1.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2.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