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正误题 1.根据股东创立大会的决议或者发起人会议的决议,可以以投资者的投资合同代替公司章程,井以此规定公司的民事权利义务。( √ )
2.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3.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经当事人请求,可以撤销该合同的法律效力。( √ ) 4.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不得自行承保新的险种。( √ ) 5.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 )
6.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 ) 7.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 √ ) 8.隐名合伙就是合伙人不公开其姓名的合伙。( × )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选项中,哪些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量低限额?( AD ) A.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B.以制造业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C.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D.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2.董事会行使下列哪些职权,( ABC ) A.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B.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C.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D.决定增加或者减少监事
3.关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BCD ) A.投保人应当仔细阅读该条款,对其意义不能理解的后果自负
B.无论投保人是否仔细阅读该条款,保险人都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义务 C.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的,投保人不得于事后以不理解为由否认其效力 D.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加以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4.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保险人可以不经投保人的同意解除保险合同?( AD ) A.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B.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C.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D.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现第三人正在进行危及保险标的的行为不报告保险人的 5.有关承兑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BCD ) A.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 B.承兑是无条件的 C.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 D.承兑记载在汇票的正面
6.有关我国证券交易所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BD ) A.证券交易所是公司制的企业法人 B.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的法人
C.证券交易所的设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D.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7.为什么说英美法的商法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 AD )
A.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也没有相对于民法典意义上的商法典 B.英美的商法汉有确定的形式
C.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来自判例,而不是成文的商事立法
D.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有包括单行法律、判例、民间自治规章等等在内的广泛渊源 8.关于我国《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概念,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BCD A.合伙企业必须履行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B.合伙企业不包括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非经工商登记的组织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自然人为限 D.合伙企业不能采用有限合伙的形态
9.以下行为中,哪些属于破产清算组的职责范围?( ACD ) A.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追讨债务 B.为了使破产财产增值而从事证券交易 C.将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变卖
D.追回破产企业因破产无效行为而转移的财产
三、名词解释 1.公司债券
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向 中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依法登记 设立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3.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背书
是一种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 5.破产分配
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破产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根据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程序。
四、简答题 1.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答: (1)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要求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具有客观性,所有信息均是实际发生或将要发 生的情势,所有信息必须是确定的,不得虚构或含有虚假内容。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证券法律制度 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规定证券信息公开义务人承担确保证券信息真实性的一般义务; 第二,规定证券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第三,确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制度;第四,规范 了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监管方面的职能。 (2)准确性。所谓准确性是指信息公开义务人所公告的信息资料 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存在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所公开的信息产生误解,也不得作误导性陈述。也即准 确性要求对事实的陈述不存在缺陷。 (3)完整性。所谓完整性是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 价格的信息以及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须的重大信息全部予以公开。从性质上讲,所公开的信息必须是 “重大”信息;从数量上讲,所公开的信息必须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足够的判断依据。与重大遗漏相对应,“完 整”要求将法定事项均予以记载并公开,否则信息披露义务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及时性。指信息 公开义务人必须将法律法规规章所列举的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各种信息应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式 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公告,从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重要信息的平等性, 防止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发生。
2.简述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
答: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 (一)谎称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回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唯—例外的是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投 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三)虚报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 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论述题 试述保险合同的解除。
答:1.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无论何种理由,投保人都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这是《保险法》第14条和38条赋予投保人的权利;“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 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 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 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保险法》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 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2.设有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规定当某些事项存在或者出现新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 方,以使对方当事人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所防范或者对约定的风险有所选择,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通知对方, 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3.违反告知义务。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 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的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4.违反特约条款。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与对方协商。 5.保险欺诈。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保险欺诈主要有以下 几种情况: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虚构保险标的包括投保根本不存在的财产以及超出投 保财产的价值投保的两种情况。 《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 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合同,如果是出于投保人的欺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包括自己制造 事故伤害自身的情况,以及制造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情况的行为。其中自伤的情况只追究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责任. 故意制造被保险人保险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制造事故造成他人伤亡的,除了追究有 关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欺诈责任外,还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六、案例分析 (一)
甲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三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四家公司一致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甲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三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累计为600万元,拟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元。公司创立大会通过了这四个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该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由四家公司各出一名代表作董事,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个监事由甲公司的董事兼任,一个监事由甲公司派员出任是执行监事,负责日常监事事务。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如 果你是律师,请针对以下问题,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
1.四个发起人能否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仅4个发起人不足以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 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
2.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股份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构成?
根据公司法第83条的规定,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价总数的35%,该公司的注 册资本为6000万元,所以,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制少应当为2100万元。其余的股份数额由社会公开募集。
3.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多少董事组成?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名董事组成,该公司董事会只有4名董事, 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4.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多少监事所组成?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3名监事组成。 5.股份公司的监事是否有资格限制?
股份公司的监事有资格限制,公司法第124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 监事。 (二)
李某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李某的车辆被后的车辆追尾,李某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唐某,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李某找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险公司要求李某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李某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他赔偿了,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 试分析:
1.李某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
李某有权不要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的损失,因为财产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 2.本案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根据,因为李某放弃了对肇事者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无权请求保险公 司偿。 3.李某在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李某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自己对唐某的弃权行为对保险公司也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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